(2015)敦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殿明、林宇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殿明,林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丽华,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君霞,公司职员。被告:吴殿明,住敦化市。被告:林宇,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殿明、林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兴旺建筑安装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存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