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65号原告刘欣悦,女,1997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黎新全,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志慧,女,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林,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欣悦诉被告周志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欣悦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欣悦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