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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65号

刘欣悦与周志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刘欣悦,周志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65号原告刘欣悦,女,1997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黎新全,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志慧,女,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永林,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欣悦诉被告周志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欣悦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欣悦负担。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