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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1057号

张志卜、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卜,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卜,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美丰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0112434—0。法定代表人徐振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卜与被执行人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卜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办公地点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张志卜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志卜发现被执行人承德市龙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