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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定国诉郭奇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国,郭奇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郭定国,男,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女,汉族,住赫章县.系郭定国之妻。被告郭奇矗,男,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国诉被告郭奇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定国于2015年12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将事情处理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定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3.00元,减半收取2281.50元,由原告郭定国负担。审判长 朱 明 俊审判员 马 贵 礼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