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郭定国诉郭奇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定国,郭奇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755号原告郭定国,男,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红,女,汉族,住赫章县.系郭定国之妻。被告郭奇矗,男,汉族,住赫章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定国诉被告郭奇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定国于2015年12月22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将事情处理结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定国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3.00元,减半收取2281.50元,由原告郭定国负担。审判长 朱 明 俊审判员 马 贵 礼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