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4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雷治国与高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治国,高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4028号原告:雷治国,男,汉族,197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高勇,男,汉族,1972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一环路万伦大厦。负责人:许雪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杨维彬,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治国诉被告高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治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雷治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治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雷治国承担。代理审判员 税远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红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