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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卓一兵与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一兵,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卓一兵。委托代理人袁卓民,洛阳市涧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23号街坊18栋。法定代表人庄利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防,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一兵诉被告洛阳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一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卓一兵负担。审判长  刘红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