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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执字第145-4号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丘市军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丘市军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任丘市仓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145-4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北大街口。法定代表人李炳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任丘市军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村。法定代表人及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丘市仓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中驿村。法定代表人孙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丘市军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任丘市仓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任丘市军顺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任丘市仓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任丘××××镇的财产,上述财产不宜变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国震

审 判 员  付文庆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