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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士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闫士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355号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法定代表人:牛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琳玲,该公司员工。被告:闫士才,男,195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闫士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士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栾夫兴审判员  张从容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