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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前明、蔡婕与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前明,蔡婕,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侯前明。原告:蔡婕。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莫剑荣。原告侯前明、蔡婕诉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前明、蔡婕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