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侯前明、蔡婕与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前明,蔡婕,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侯前明。原告:蔡婕。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500号2号楼204室。法定代表人:莫剑荣。原告侯前明、蔡婕诉被告保亿置业(杭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二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前明、蔡婕负担。审判员 谈建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