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099号
申请执行人:应仁方,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丁聚江,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丁霞霞,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应仁方与被执行人丁聚江、丁霞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40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向斌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安永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