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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1202号

肇庆��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肇庆焕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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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肇庆焕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文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市外向型工业园区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旭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肇庆焕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广西奥奇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梧州市各商业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已被办理抵押登记,但执行时机不成熟。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无其他财产可供剩余款项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执行时机不成熟,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重新立案,恢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邝馨华

审判员  李祖遥

审判员  李研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