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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商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商初字第1582号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长坝村西环路**号(3)。负责人赵丽,厂长。委托代理人迟先荣、范海玲,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彬,该公司职员。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与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0元,依法减半收取5810元,由原告盐城亭湖区闽忠木材加工厂负担。审 判 长  杨淑芬审 判 员  阮 烯人民陪审员  孙留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商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