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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连啟、李连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连啟,李连城,李义增,郝会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永春,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瑞国,信用社主任。被告李连啟,农民。被告李连城,农民。被告李义增,农民。被告郝会芹,农民。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连啟、李连城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郑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