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执民字第8135-1号

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知识产权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姜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8135-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科技创新基地D区315-317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建雄,董事长。被执行人姜玉梅,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玉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姜玉梅执行款1339元。截止2015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姜玉梅尚欠申请执行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3661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公告费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姜玉梅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余执民字第81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州流行美时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姜玉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月祥

审 判 员  黄 灿

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少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