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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赵先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赵先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536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农场水口大队。法定代表人:汪念念。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赵先洲。就赵先洲与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571-2号终局仲裁裁决。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7日签收,于2015年1月30日以仲裁程序违法、实体审查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案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裁字(2014)第571-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减半后的申请费200元,由武汉市巨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何义林审判员 褚金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