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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爱兰与辛爱香、孙惠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辛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235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辛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辛某、孙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辛某、孙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江审 判 员  张 慧审 判 员  孙即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