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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武军,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军,被告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9年9月24日按照乡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8月24日长女王源渊出生,2005年10月26日次女王源汝出生。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现已分居两年,故诉请离婚,抚养两个孩子并分割财产。被告王某甲辩称,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几年,从未吵过架,愿继续巩固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9月24日按照乡俗举行典礼共同生活,2001年8月24日生长女王源渊,2005年10月26日生次女王源汝,××××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同年11月15日,因家中财产分割产生意见,原告遂带两个女儿回娘家生活至今,由其哥哥姐姐资助生活。期间各自曾诉讼请求离婚未果。另外,本案原告患有语言障碍,被告患有智障,被告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亲表示,愿在今后的生活中帮助原、被告。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十几年,生有两个女儿,且正值上学阶段,需要原、被告的关心与鼓励。现被告表示愿巩固家庭,可见原、被告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父亲表示将长期予以帮助,双方更应珍惜现有的感情从长计议,故对原告之诉请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长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婷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