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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志玉与重庆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玉,重庆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05号原告张志玉,女,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9号46-2-2号,组织机构代码56873515-7。法定代表人董乐乐,重庆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玉与被告重庆雷霆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志玉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