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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廖彩云、彭龙英、彭龙军申请执胡英海交通肇事纠纷(2015)凯执字第4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云,彭龙英,彭龙军,胡英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廖彩云。申请执行人彭龙英。申请执行人彭龙军。被执行人胡英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刑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英海应赔偿申请人廖彩云、彭龙英、彭龙军157913.03元。依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270元。但被执行人胡英海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英海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凯里监狱服刑中,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刑终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胡英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勇军审判员  罗亨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柱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