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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与被告闫某某、被告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口酒水超市,闫某某,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476号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驻河口区海康路56号。经营者:马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闫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告:龙某某,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与被告闫某某、被告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554.5元,由原告黄河口酒水超市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