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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67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覃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4-24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覃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负责人杨延平,行长。被执行人覃遵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覃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本金345988.31元及利息,及律师服务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67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覃遵平以其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凤湾居委会螺丝山141号(房产证号:张房权证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定国用(92)字第19031468号)的房屋作抵押。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覃遵平进行了自行协商。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确认并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商履行,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苏格烈

审 判 员  宋宏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