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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刑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庐刑初字第005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6年9月12日出生,无业,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2015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分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5)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吸毒人员张璨、王某在其位于本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凤台路交口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如下:1、2015年4月9日,刘某出资300元,与张1从贩毒人员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刘某的上述住处,并打电话给王某,邀约其前来一起吸食,后三人在房间内一起将所购买的甲基苯丙胺吸食。2、2015年5月4日,刘某出资200元,与张1一同从贩毒人员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返回刘某的上述住处,后两人在房间内一同将所购买的毒品吸食。3、2015年5月12日中午,张1至刘某的上述住处,与刘某一同吸食了从贩毒人员处购买的部分甲基苯丙胺,后刘某因要上班,先行离开,将家里钥匙交给张1,让张1在其家中继续吸食毒品,张1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吸食后离开。2015年6月9日,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11日,当日其带领公安民警至本市瑶海区三塘郢抓获了贩毒人员杨0,该杨于2015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4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拘留所将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期间羁押31日。被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尿检报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关于抓获杨0的情况说明、拘留证、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本院暂存款收据等证据与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先行羁押的31日已扣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倩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