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肖远林,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告赵昌辉,男,54岁,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远林与被告赵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远林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远林已与被告赵昌辉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远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征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干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