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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490号

肖远林与赵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远林,赵昌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肖远林,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安县。被告赵昌辉,男,54岁,汉族,住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远林与被告赵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远林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远林已与被告赵昌辉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远林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征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干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