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4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钟劲富与陈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劲富,陈先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320号原告:钟劲富。委托代理人:王贝贝,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先锋。原告钟劲富为与被告陈先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劲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劲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劲富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钟劲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尚文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佳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