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第78号,被执行人徐良玉与黄珂、陈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良玉,黄珂,陈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徐良玉。被执行人黄珂。被执行人陈爱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良玉与被执行人黄珂、陈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黄珂、陈爱莲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珂、陈爱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徐良玉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珂、陈爱莲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徐良玉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岑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