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小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长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小字第198号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三矿院内。法定代表人孙玉红,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长江,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馨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