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崔建平与青岛兄弟富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兄弟富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平,青岛兄弟富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兄弟富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991号申请执行人崔建平,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兄弟富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交运花园青岛商贸街52号。法定代表人孙希刚,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兄弟富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交运花园青岛商贸街52号。法定代表人李谷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建平与被执行人青岛兄弟富苑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兄弟富苑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