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16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商初字第316号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4944367-1。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329674-7。法定代表人蒋汉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与被告河北立阳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鑫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鑫峰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16元,由鑫峰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 仲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吴 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翰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