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62号
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蒋墅开发区迎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5530-3。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代码为32000051/22636308、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昊洲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出票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2日,收款人为青岛瀚松水产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孙维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