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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催字第62号

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商催字第62号

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蒋墅开发区迎宾西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5530-3。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代码为32000051/22636308、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昊洲水产品专业合作社,出票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2日,收款人为青岛瀚松水产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富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薛志芳

审判员  张成镇

审判员  孙维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