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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德刚诉被告王耀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刚,王耀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陈德刚。被告王耀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刚诉被告王耀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正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可供送达的新地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