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德刚诉被告王耀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刚,王耀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945号原告陈德刚。被告王耀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刚诉被告王耀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时记明的被告人地址不正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可供送达的新地址,本院查找不到被告,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德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亚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