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托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秀清、王林贵还款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秀清,王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托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托克托县。被执行人张秀清,女,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县。被执行人王林贵,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址托县。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4)托执字第218号提取执行裁定书,从2015年12月起提取被执行人王林贵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支行账号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现因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1月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林贵在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区支行账号壹仟伍佰元(1500元)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全红审判员 巴俊叶审判员 袁 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