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邓庆洪与严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庆洪,严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529号原告邓庆洪,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孟冰,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振华,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武强,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邓庆洪与被告严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素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燕、人民陪审员曹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庆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冰、樊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武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在《法制日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庆洪诉称,2014年12月2日,被告称其父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钱治疗,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银行卡转入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拒绝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严武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严武强对外发放的名片载明其系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购经理,手机号码1852346****。2014年12月2日,被告严武强通过其1852346****的手机向原告发送短信:(我父亲)在老家监护室里头,所以不方便接听电话。对了,找你帮个忙,借钱,父亲还要做手术。能借多少,医院一天就是4万多,压力大的很。能借多少,看你方便。622848047103945****严武强。原告回复:收到。2014年12月3日08:20,被告发送短信:还没有收到。2014年12月3日08:44:56,原告邓庆洪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47076007****向被告严武强622848047103945****转账支付20000元。2014年12月3日08:54,原告发送短信:严总,已转了2万元款收到了没有?被告回复:收到了,谢谢。之后,被告未向原告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名片、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本院审查,其证据效力,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严武强向原告邓庆洪借款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邓庆洪要求被告严武强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严武强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庆洪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严武强负担,此款限被告严武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立即付与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审 判 长 彭素红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缙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