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17号原告张子航,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现住。被告职献敏,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航与被告职献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子航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飞飞 搜索“”
张子航与职献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17号原告张子航,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现住。被告职献敏,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航与被告职献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子航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