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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17号

张子航与职献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子航,职献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小字第00017号原告张子航,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现住。被告职献敏,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航与被告职献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子航经催缴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满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