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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徐荣与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徐荣,李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张徐荣,男,1975年3月5日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功果桥镇。被执行人:李雪峰,男,1983年5月14日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龙县功果桥镇。张徐荣与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李雪峰自愿于2015年6月11日前偿还原告张徐荣欠款人民币5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雪峰未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徐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雪峰于2015年10月30日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2000元;于2015年12月22日交纳了执行款人民币30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建伟执行员  杨七虎执行员  李秀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