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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蒲某某申请执行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某某,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35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蒲某某申请执行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无法查清被执行人廖某某的居住地和财产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9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陈延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关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