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国顺与张金元、张传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顺,张金元、张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顺。被执行人张金元、张传宝。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和解履行,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进审判员  杨继英审判员  马丰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