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518号
被执行人:曾小二,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小二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小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执字第015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曾小二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欣
审 判 员 肖 兵
代理
审判员 吴成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