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贺日良与樊波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日良,樊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055号申请执行人贺日良。被执行人樊波兰。申请执行人贺日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波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樊波兰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樊波兰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樊波兰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