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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563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李荣华、张栓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李荣华,张栓虎,茹庆峰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王月光,行长。被执行人李荣华,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张栓虎,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杨家峪村农民,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茹庆峰,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国防军星技工学校教师,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荣华、张栓虎、茹庆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迎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玉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