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4070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凤,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因吸毒于2015年1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在贵州省被抓获,8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3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凤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华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华凤伙同一外号叫”小母猪”的男子(另案处理)窜至晋江市内坑镇内山尾村扬诚机械厂员工宿舍楼506房间,盗走被害人杨某1一台价值917元的苹果牌IPADMINI型平板电脑。2.2015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华凤伙同”小母猪”窜至晋江市内坑镇内山尾村西路26号一栋一层楼老房子处,盗走被害人吴某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3.2015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华凤伙同”小母猪”窜至晋江市内坑镇内山尾村怡峰加工厂内一栋两层楼独栋房子内,盗走被害人杨某2一台价值3314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4.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华凤伙同”小母猪”窜至晋江市内坑镇东村凯路驰鞋厂三楼楼梯对面租房,盗走被害人张某现金300元。5.2015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华凤伙同”小母猪”窜至晋江市安海镇养正中学工地活动房(门写着”泉州炼化管网项目部)宿舍内,盗走被害人崔某一部三星牌手机(无法估价)。综上,被告人刘华凤共盗窃5起,可查明赃物价值共计4531元。2015年8月10日,被告人刘华凤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林口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凤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1、吴某、杨某2、张某、崔某、李某的陈述,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手印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作案且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华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华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刘华凤退赔被害人杨某1的经济损失917元、被害人吴某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被害人杨某2的经济损失3314元、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300元、被害人崔某一部三星牌手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荣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