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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钢维、陈生良与陈生良、厉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钢维,陈生良,厉志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玉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张钢维。被告陈生良。被告厉志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钢维与被告陈生良、厉志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钢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钢维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