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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树玉与徐丽丽、窦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玉,徐丽丽,窦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4400号原告刘树玉。委托代理人周义林,天津市滨海新区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丽丽,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玉俊。被告窦立军。原告刘树玉与被告徐丽丽、窦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义林、被告徐丽丽的委托代理人刘玉俊、被告窦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树玉诉称,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6月被告窦立军以买房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二被告借款后承诺尽快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拖欠至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徐丽丽辩称,被告窦立军与原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借款关系不存在,即使存在,也因原告未及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窦立军辩称,认可借款的真实性,但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树玉系被告窦立军的二姑夫,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被告窦立军于2011年6月20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树玉共20000元整,贰万元整,2011年6月20日,窦立军”。庭审中,原告主张本案所涉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被告窦立军认可借款真实性,主张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提供录音资料、鉴定意见书、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徐丽丽认可案涉借款;被告徐丽丽否认借款关系存在,不同意偿还该款,故成讼。另查,二被告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2015年3月23日经本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3195号判决书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1年6月20日被告窦立军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窦立军认可借贷关系真实性,故原告与被告窦立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丽丽虽否认借贷关系存在,但鉴定意见书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系被告徐丽丽,录音资料中被告徐丽丽对案涉借款未予否认,故应当认定案涉借款存在。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诉讼时效,由于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一致或存在二被告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诉讼时效应自原告起诉主张权利时起算,故原告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丽丽、窦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刘树玉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丽丽、窦立军共同承担。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涛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自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