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476号原告陈善龙,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王荣坚、张宁,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银凤,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郑美花,女,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曹检,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武、王兴,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东,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林愉,福建豪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龙与被告曹银凤、郑美花、曹检、陈东东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东东名下的闽A×××××东风日产天籁小型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担保人吴某、陈某自愿以陈某名下的房产(座落于晋安区,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陈东东名下的闽A×××××东风日产天籁小型轿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年检手续除外);
二、冻结担保人陈某名下的房产(座落于晋安区,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转让、抵押等产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华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