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保字第440、441、442-4号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清源路状元府邸66号,组织机构代码:58262117-2。法定代表人岳兴江,董事长。被申请人李荣华,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甘涌,女,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谢利群,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黄键,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荣华、甘涌、谢利群、黄键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被申请人李荣华、甘涌、谢利群、黄键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桂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李荣华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街XX号的住房一套(成房权证监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茜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