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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二担字第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戴友根、袁小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戴友根,袁小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二担字第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王业。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雨辰,男。被申请人戴友根,男。被申请人袁小兰,女。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戴友根、袁小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交、免交、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徐 强

代理

审判员  董超伟

代理

审判员  吴奕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庄佳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