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杜德涛与刘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德涛,刘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19-1号申请执行人:杜德涛,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刘付亮,男,汉族,个体运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德涛诉被执行人刘付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德涛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在2015年2月4日在审理期间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刘付亮名下的鲁N×××××号解放牌重卡一辆,现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除此之外,法院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68294元,已执行17182元,尚欠51112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蔺亚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