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女,1974年11月l0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家政清洁工,住广东省连州市。2015年1O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l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利用在佛山市禅城区环湖花园桂湖路做清洁工之机,多次盗窃被害人陈某的的财物,包括共价值人民币40456元的18K金镶钻耳钉一对、足金串链一条、18K金镶钻手链一条、18K金镶钻项链一条、l8K金镶佛公吊坠一个、18K金镶钻戒指一个、足金镶锆石戒指一个、925银镶锆石戒指一个。被告人潘某还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戒指一枚、银某对,后赠送给其老乡。此外,被告人潘某利用平时及过年期间打扫卫生之机少量多次盗窃被害人陈某的零散现金及压岁钱共计人民币6000元。2015年1O月29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河宕管理区村委会河西北便街将被告人潘某抓获,在该房内及一楼楼梯间起回部分赃物。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2015年11月20日,被害人陈某接受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赔礼道歉,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被告人潘某,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潘某质证、本院认证的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制作说明,谅解书,被告人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645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大部分赃物已缴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被告人潘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系初犯,能深刻认罪悔罪,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也不致有重大的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潘某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