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沐川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平诉与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林、刘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林,刘鑫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沐川民初字第761号原告:王平,男,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22号。法定代表人:冯献伟。被告:王德林,男,汉族,四川省马边县人。被告:刘鑫,男,汉族,四川省双流县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了原告王平诉被告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德林、刘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平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毛文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