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执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同四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四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1000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海翼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柏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同四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翼公司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执行标的为:414818.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同四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海翼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海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678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李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