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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执字第720号

刘玉合、要高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合,要高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合,男。被执行人要高祥,地址新疆库尔勒市楼兰路经济技术开发区。刘玉合与要高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公证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要高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玉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要国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要高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玉合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要高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玉合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亚东、崔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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